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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诚集团”滇池保护条例12月起实施 删除设立生态补偿费|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牛栏江

作者:太阳诚集团 发布时间:2024-01-13 02:14:02 次浏览

经过二审后,昨日,《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2月1日实施。

本文摘要:经过二审后,昨日,《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2月1日实施。

经过二审后,昨日,《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2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否则重罚销售者;人个可处50~500元罚款,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20万元罚款。同时,明令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入湖河道,在责令其限期整改的同时,并处10~50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昆明市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贷款、捐款、赠款,其他资金。经表决,删除“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的设立。

维持滇池合理水位 恢复水体自净能力《条例》规定,省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优先保障滇池保护水质、水量需求。昆明市应维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项目,由市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逐步迁出。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生态旅游、文化等建设项目,应有前置审批意见。禁止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政府,应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倾倒固体废弃物、粪便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处5千~5万元罚款;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500元罚款;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植被,处1000~5000元罚款。牛栏江流域:扩建工业园区 最高罚50万随着牛栏江开闸蓄水,力争年底向滇池试通水,昨日,《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获通过,于12月1日实施。《条例》明确实行保护目标责任制,由省政府制定保护目标,对昆明、曲靖、昭通市进行考核。

水环境状况和水质监测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重点水源涵养区内禁止盗伐、滥伐林木和破坏草地;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重点污染控制区还禁止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等,如发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50万元不等罚款,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流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逾期不改,处1~10万罚款。

改变房屋用途 个人最高罚2万通过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明年1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镇总体规划期一般为20年,乡、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乡镇以上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动态管理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规划。

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屋用途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千~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1~10万罚款。李海玲(原标题:牛栏江流域扩建工业园区最高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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