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维护监督司近日发文,公开发表《自然资源部关于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报(印发稿)》(下称印发稿),青睐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明确提出改动完备意见。印发稿明确提出,凡必须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递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和合乎涉及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范围还包括探矿权并转采矿权、采矿权更改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搜矿业期间开发利用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矿业期间资源储量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变化量多达30%或超过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最重要矿产。
印发稿明确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应自接到评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已完成法院审查。法院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告诉视作法院。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的、材料不齐全或违宪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不仅有的,以及上次评审备案未予通过且未完成适当改动再度申请人的,未予法院。自然资源部负责管理本级已授予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牵涉到建设项目压覆最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印发稿明确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组织积极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自法院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不含申请人考订改动时间)内已完成审查,向申请人开具评审备案告诉书。申请人对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印发稿明确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的或评审备案过程中指出有适当的,不应的组织现场调查,并构成现场调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重要依据。
根据印发稿,以下情形评审备案未予通过:申请人资料不实、弄虚作假;报告使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约将近适当勘查阶段拒绝;铁矿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无法符合适当阶段工作拒绝;资源储量估计结果严重错误;考订改动时限多达20个工作日或考订材料不合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出未予通过的其他情形。此外,印发稿明确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制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创建专家库,完善工作规程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不应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构建全国数据互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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