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进一步强化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09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查程序》。 附件:2009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2009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查程序 一、年审标准 (一)经商务部公告的合乎铟、钼出口许可证申请标准的企业(以下全称名单内出口企业)为年审对象。 (二)以商务部2007年第25号、89号公告为2009年度审查标准。
(三)生产企业的产量数据,以经行业审核的企业内销数量再加出口数量之和不尽相同。 二、审查程序 (一)各地铟、钼名单内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年审申请人。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展开全案,并于2008年11月12日前将合乎年审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全案意见请示商务部(所附企业涉及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不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中央管理企业将年审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不会。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不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人年审的企业展开审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不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审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明确提出意见,于2008年11月19日前请示商务部。
(四)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不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企业展开审议,并于2008年11月底前对通过年审,合乎铟、钼出口许可证申请标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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